一、402am永利手机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
委员会组成:
主任委员:黄河燕
委员:牛振东,赵满,贾云得,石峰,黄华,祝烈煌,孙程 + 学生代表1名
二、评选指标
根据学校下达指标,其中硕士为9+5=14(等额评定人数+差额评定人数),博士为5+3=7(等额评定人数+差额评定人数).
三、评选对象
我院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(不含2014级研究生)。
四、参评基本条件
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;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学习成绩优异,科研成果显著,发展潜力突出。
五、参评对象排名确定办法
参评对象按博士和硕士两个类别分别按总分排名确定入围人选。总分计算办法为:总分=学习成绩绩点*10+论文加分+科研获奖加分+国家发明专利、外观设计、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加分+社会活动加分。
用于申请奖学金的各项成果和表彰应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获得的,已用于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材料,不得再次使用。各项成果和表彰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,包括已正式发表的论文(已正式刊出或在线公布的,具有年、卷、期、页号的论文)、出版的刊物、获得的专利或表彰。
1、学习成绩绩点
学习成绩优异,所有研究生在参评时必须没有不及格科目,博士研究生平均绩点须达到2.7以上才能参评。平均成绩绩点=各门课程成绩点数*学分求和/总学分(分数成绩和绩点数的换算如下:90-100分=4.0;85-89分= 3.7;82-84分=3.3;78-81分=3.0;75-77分=2.7;72-74分=2.3;68-71分=2.0;64-67分=1.5;60-63分=1.0;60以下=0)。
2、论文加分
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与篇数来确定加分总和。论文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。第一作者为学生导师、第二作者为学生本人的论文,可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;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,可视为1/N篇论文(N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的人数);学生为通讯作者的论文不能视同第一作者。
其中,单篇论文量化指标由基础分和附加分构成:
(1)基础分计算方法:①A类论文积40分;②B类论文积25分;③C类论文积8分;(参考学科论文分类);
(2)附加分计算方法:①SCI收录的论文按影响因子计算积分,分值为影响因子乘以2(影响因子以当年或上一年收录的影响因子计算);②SCI收录论文每新增SCI它引一次积0.5分;
注:论文必须见刊方能作为加分依据。同一论文被不同期刊或不同会议论文集收录时,按最高加分类别加分一次。如是第一通讯作者,必须在刊物上有注明。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。
3、科研获奖加分
获奖层次
获奖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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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类(国家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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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类(省部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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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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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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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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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等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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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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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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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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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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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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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所有奖项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。所获奖项为个人奖时,加分分值为相应获奖等级的最高加分分值。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(只计本校研究生排名),团体内成员共同分配最高加分分值,排名第1、第2、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%、50%和10%,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0。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,按最高类别计算。
4、国家发明专利
以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,加分总值为8分。排名第1、第2、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%、50%和20%,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0。
5、外观设计、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
以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,加分总值为4分。排名第1、第2、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%、50%和20%,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0%。
外观设计及软件著作权获得者加分比照实用新型专利的加分办法。
6、社会活动加分
(1)研究生干部加分
社会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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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研究生会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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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研究生会副主席、院研究生会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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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研究生会副主席、部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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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专业负责人
研究生会工作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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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加分
分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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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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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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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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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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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党支部书记、组委、支委加分
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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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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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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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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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加分分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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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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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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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研究生社会活动加分可累加,但加分上限不得超过3分。研究生干部加分由主管领导及辅导员考核加分,加分分值=职位最高加分分值*考核百分比(≤1)。党支部负责人参考院党委办公室出具的考核情况表,加分分值=职位最高加分分值*考核百分比(党办出具)。
六、申请及评审时间节点
10月13日~10月16日:请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《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和相应证明材料;(交中教809研究生教学办公室)
10月20日~10月22日:学院组织评审;
10月23日~10月31日:学院将评审结果进行院内公示,并报研究生院。
七、其他事项
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接受老师和研究生的共同监督。对不符合学校、学院规定而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,老师和研究生有权向学院反映。学院核实情况后,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(原发布日期:2014-10-13)